KFC加班无费用的劳动问题,请劳动法律专家分析一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3:21:22
事例:
全职员工,18:30上班,班表规划为23:30下班,由于该员工属新员工,各方面技能/熟练程序均生疏,且当日被安排为大厅结业,故此,在短的时间内,员工无法完成繁多的操作及清理,于是,23:30一直无下班,持续到次日1:30分,KFC的工作计时也止于23:30,之后的2小时,没有计算!
请问:
1). 此事例中KFC的行为是否与劳动法或相关条理背驰?
2). 此事例的是否存在法律盲点或者争论点?
3). 请您列举可以解释此事例 违法或者合法 的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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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有很多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肯德基常常一周不会排休息班。

  第二:《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山东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肯德基排班每周都会有超过24小时的员工,而且4小时后的加班应该150%付给。且每日都有8个小时以上的连班。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别着什么法律专家了。没有意义啊,在KFC打样永远不可能到点下班回家的,全国2000家KFC我敢说没有一家可以准点回去的。打烊就意味着要给KFC白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