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公司拖久工资为由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43:29
问题1:我于7月23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公司本无意留用,但迫于合作公司的压力(因为与合作公司的工作是由我来完成的),公司要求我必须在公司工作到8月底,出于合同的原因及负责的态度,我本对此并无争议,但公司仍要求我一个人完成所有工作,并且不会安排别的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威胁我如果我不工作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对我追究法律赔偿。公司这样的说法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2:我们公司是押一个月工资发的,就是本月的工资下个月底才能拿到,这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是矛盾的,还有一项就是我到公司快一年了到现在为止医疗保险卡仍没拿到手中。由于公司对我的态度,我是否可以以这个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拖久工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对问题1 所提到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谢谢大家了!! 帮帮忙吧!!

1、虽然法律规定员工有提前30天通知合法辞职的权利,但并不否定合法辞职仍构成劳动合同的违约,企业因员工辞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损失。但企业应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自行扣这扣那。另外,由于劳合法既禁止违约金,又禁止收押金或担保,企业在实践中很难追回损失,所以企业通常只是吓唬一下,不会真采取行动。
2、假如员工因劳合法38条的企业严重过错而被迫辞职,那就当然不是违约,而是被企业的违法行为逼走,企业因此遭受损失纯属活该。“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是法定的被迫辞职理由,恭喜你。要注意,你没拿到社保卡不一定代表企业没给你办社保,如果真没办社保,那也是法定解除理由。

1.公司的说法不合法,你一个月以后即可离职。相关的损失公司自担。

2.拖欠一个月才发工资,属于非法的,你完全可以以此随时离职。

以上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没有什么好说的、

1、你可以劳动合同约定解除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不交社保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2、只有给单位造成的实际的损害,才涉及到赔偿。因拖欠工资和不交社保辞职,不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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