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1:16:07
我朋友因涉嫌诈骗被关进看守所到7月23日为止已有18天。据我朋友口供说他被抓时情况,现场被便衣公安抓到时,骗受害人现金60多元,还有200元在银行卡内没提款出来(被害人的银行卡在我朋友手中说去提钱)。我朋友家人的去派出所找负责案件民警了解过,主办民警说他在之前还有一次骗取他人的行为,说他不能取保候审,不够取保候审的资格。我朋友只承认了口供里说的一切,承认有一次诈骗,对于警察所说前面还有一次诈骗就没承认。我朋友被抓时身上有现金3300元,手机(约值1500元)和戒指(未知价值)等自己私人财物。
我想知道一下,他这种情况能否构成诈骗罪?怎么处罚?能否取保候审?
问过我朋友的同伙,第一次诈骗成功得了600元,受骗人可能也报了警。

即使把银行卡中未取出的金额算上,累计金额也不过八百六十元.
此罪的数量要素也是构成要件,即最低额度为2000元,由于第一次诈骗未被处理,故不涉及累犯问题,对于两次数额以累计.
其他的,那位兄弟搬的很全.
不构成犯罪据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理警告罚下款应该就行了.
情节显著轻微,如果这样,公安局也移交给检察院起诉,我也没话说了.不过,相信法院的同仁是不是受理滴,嘿嘿.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如果诈骗金额是在2000元以上,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的。构成诈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