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形式办法属不属于企业的一项工作范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8:00:24
一个国营苗圃领导班子在2008年春为职工搞创收,提高生活收入,发挥行业种植苗木的优势,苗圃拿出20亩育苗地,不收使用土地费用,在其它方面也都给予优惠政策,利用集资入股的办法,由入股在册职工选举育苗这项经营工作的负责人,选举技术负责人,选举财会人员,资金专款,专用,专立帐,资金,育苗种子,化肥,农药等统一使用,购买.统一打苗床,播种,追肥,打药,劳动等,田间拨草落实到地块和人头.有一苗圃职工也是入股育苗的一员,在给育苗地追肥的一项集体劳动中突发脑出血在3个多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向这样的事例和苗圃的这项育苗经营形式和办法属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范畴.

属于工伤

1、你的问题很有特色,属于非典型的企业内部承包。从表面上看,企业不干涉员工的工作,所有具体事务均由员工自行安排和管理,似乎是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又开了育苗地这块私活,干私活不算工伤。
2、但企业无法否认这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安排,那育苗地并未成立独立的经济实体,仍是企业的一个部分,育苗地仍用企业的名义对外活动。这就是内部承包了,当年承包制泛滥时,很多企业都把车间或项目包给工人集体,为明确法律关系,劳动部专门规定过内部承包仍是劳动关系。
3、既然是劳动关系,那内部承包的工人在完成承包工作时突发疾病去世就完全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可以视为劳动关系。原因是职工是用人单位的一员,服从单位的管理。虽然员工同时和单位也是所有者关系(即员工同时持有单位的股份),但不妨碍员工同时成为单位管理的对象。
所以,员工在育苗地追肥的一项集体劳动中突发脑出血在3个多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因工死亡的事件。

你好,此情况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人身伤害,应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