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未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公司注销后其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4:06:36
职工工伤待遇是否要职工在公司清算时自己申请啊?

对于楼主的问题,不同意一楼的帝国づ月长石的答复意见。

  既然是企业的破产清算,就应当按照《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办理:
  1.《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楼主所说的“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属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不必作为一般的普通债权进行债权申报。而应由管理人(可以是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整理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的。如果管理人没有调查清楚、列表遗漏、或者没有公示,责任不在职工,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当然要维护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显然,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必须是第一顺序清偿的。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都排在其后。不清偿完结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根本就不能清偿税款或普通破产债权。
  4.如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未能得到清偿,是因为管理人的责任,则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