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单方面想辞退我,有没有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1:58:28
我是今年3月到该单位的,本来说好三个月实习期过了后就签订合同,但三个月过了一直推迟不签,现在还称单位效益不好,想减员增效,要辞退我,请问这种情况我能不能像单位提出赔偿?

有赔偿的。
  1、因为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该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所工作月数的双倍工资。
  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为五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该法施行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只能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者只能拿到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