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里这句话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5:05:20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署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仅要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还要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问这句是什么意思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是不是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一内可以要求?那如果我超过一年是不是就无效了?
那你的意思是 过了一年 我就没权利要求公司补偿我了??
这条是不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 1月1日开始算呢?

我已经超过一年了 但是我现在想辞职 有权利向公司索要补偿吗?

如果在单位工作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遭单位解雇的,建议向当地的劳动保障中心申请仲裁。根据裁决讨回相关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呵呵,楼主真有意思。老来补充,一次说完嘛。。
超过一年的话,可以要回每月本属于自己的工资。没有额外的补偿。
双倍工资也是在你不辞职的前提下的。
已超过一年的,转为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公司不能无故辞退你,不然它就要作出补偿,但职工自己要辞职,就不在这个范围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