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造事民事诉讼(急求各位律师专家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3:46:20
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在事故中造成三人死亡我方).对方负主要责任.后来因调节不成提起民事诉讼.在开庭时对方的公司提出要追究本公司.司机的行事责任. 法院说法:先刑事后民事.事发当时肇事司机受伤交保侯审.目前司机逃逸法院终止审理.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是否可取消对司机的告诉.要求公司民事赔偿呢?希望详细说明.最好是要国家的法律法规(那条那款).被害人家属万分着急真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求各位律师专家帮忙. 关于这方面有没有成功的案例. 希望推荐湖南方面的名律师专打交通肇事有成功案立的. 中心的感谢!!!(如果采纳我可追加分)

你好:

  首先: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中,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都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的。被害者可以在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或者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之后,发现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裁定中止诉讼,法律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应当是根据的第五款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审理完毕后,恢复诉讼。或者移送合并审理。

  其次: 关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这个需要看该司机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如果是,那么,你们可以把他们都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看你们的意思已经起诉到法院了,那么可以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

  最后: 这里面涉及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你说的问题关键,就是,如何才可以尽快的解决赔偿事宜。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抓获,那么,民事赔偿是不是一直就无法解决?

  这就是:先刑后民 理论备受争议的原因了。

  具体到你的案件,个人认为,是否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是民事案件的依据和前提?
  也就是是否必须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中止诉讼?

  个人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交通肇事犯罪的审理,应当并不影响民事侵权赔偿的主张。

  如果法院给你们下的有 中止审理 的裁定。
  那么,可以申诉一次。

  如果最终无法解决,那么,只能等待刑事判决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