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跆拳道馆应具备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5:56:02

跆拳道项目经营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体育跆拳道项目经营管理,保障跆拳道项目有利于开展人民群众健康健身活动,进一步规范体育跆拳道项目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业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跆拳道、空手道项目的经营活动,其基本形式有:提供跆拳道、空手道运动项目的场所服务、培训、表演、经纪、组织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体育跆拳道项目是指从事跆拳道、空手道健身活动项目。

第四条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体育跆拳道项目经营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实行登记制度。

第五条 从事体育跆拳道馆项目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有适合体育跆拳道馆项目经营活动的场地和设备。

(三)具有与活动项目、形式、计划相适用的场地面积和资质体育专业指导人员。

(四)跆拳道项目培训、辅导经营活动应提供完整详细的计划书、培训教学提纲、教材和各项有关内容安排说明,落实预防和救护制度。

(五) 事体育跆拳道项目表演、经纪经营活动应提供体育专业表演人员资质证书和体育经纪人资质证书。体育跆拳道项目表演内容需经备案审核。

(六) 制定和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七) 落实体育跆拳道馆经营活动开放公开提示内容;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人员。

(八) 跆拳道项目经营活动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条 开办跆拳道馆经营须符合下列场地设备基本条件:

(一) 统一的活动区域不少于120平方米。有辅助区域近邻,与其他区域分开。

(二) 活动区域地坪使用木质或泡沫道垫,设置的墙面镜不少于一面单面墙。安装高0.9米,杆径0.05—0.1米木质或不锈钢扶手把杆10米以上;活动区域层高不低于3米,有通风口(换气量不低于40立方米/人·小时)符合环境卫生、消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