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附加条件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7:18:09
公司自己制订的合同增加了几条劳动局没有的

例:(六)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在公司担负重要市场推广、经营、科研、管理项目尚未完成的(市场推广、经营、科研、管理项目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书面确认)。
2.经手办理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3.从事涉及公司秘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还有一些例如强化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取消一些如年度体检、乙方解约的权利。如:在劳动局合同中第九条第三章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而公司合同是没有的。

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为公司利益附加条件可以理解,但原先合同本来就有的权利可以随便更改和删除吗?如果是全按照劳动局规定的合同再根据公司的情况增加条款是可以的。但现在是这份合同删改了原先合同里规定的权利,请问这算合法吗?

不合理,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或者删除,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如果说要更改合同,那么还要分为是修改还是撤销之后另外起一份合同。
合同中完全可能没有法律内容,因为这是双方间协定的内容,法律不可能这么细。当然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律为正确的。
如果合同违法,需要交给法院或者审核机关审核,撤销合同。责任由合同的制定方承担
上诉的附加条款算是合理的,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公司不得侵犯职员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说你是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由于你单方面的解除合同而造成的公司的损失,你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说是你泄露了商业机密,那么你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肯定不能说是不能解除合同(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解决)

合法!

不合理,但是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公司有权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加入附加条款,实际上你那单位还行,
我们单位还有保密费,泄密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合法的!

这个问题好眼熟,不是已经在法律项目出现过了吗?楼主请去法律项目看我的解答,就不再这里黏贴了。

公司自己制定的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是限制你的权利,违法行为.
公司的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的内容很正常,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的内容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修改.所以,你要维护自己的权利.
合法不合法要法院说了算.所以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