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赔偿公司损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1:22:06
我于2008年2月跟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急需换工作,当时签订的时候并没有过多看合同的内容,且公司收取了我1000元的押金,如今我提交了辞职报告。且我马上要离开公司,客观上并不能执行公司要求的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报告,且上满当月的班。公司威胁不发我上月工资和当初的押金。
假设当时合同1.有违约金的相关内容,我是否要承担违约金的赔偿?
2.没有违约金的内容,我是否要赔偿公司所谓的损失?
公司违法收取了我的押金,这点我已经明确是违法的。
请帮忙回答下。

1、公司收取你1000元押金是违法的,并要承担相应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话,是要赔偿的。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人损失,要由公司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