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按判决执行,被告可否要求撤消判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2:23:52
2007年11月底法院判决我和父母分一间房屋给已离婚的前夫,(是他起诉析产的.当时离婚后他要求判决房屋给他的理由是他无处居住.)可自判决生效后他只是回去把靠路的那堵墙敲坏了,其余该他补贴的钱也没补,该他砌的一堵墙也没砌.后来我和父母就问了法官,法官让我们自己砌,所产生的费用先自行支付,以后再向他结算.可一直到现在他既没有去居住,也没有按判决书执行,连人影也见不到.请问我和父母有权申请法院撤消原来的判决吗?

1、判决生效后撤销原判决,只能通过再审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后能否启动,要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
  3、你说的原因不符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依据
  4、仍应执行判决,对方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附:民诉法179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不可以,已经过了期限,你们可以另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