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后期医药费能报销吗?得50%的工资合理吗?(看下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2:20:07
我父母双下岗,爸爸在一个重工业私人承包的一个公司打工,工作中由于别人操作失误,造成他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和小骨撕裂.一直在家休养.第一个月发70%和20天的陪护费400元,二三四五个月都拿70%的工资,由于伤势重一直没有完全恢复,在第五个月内上厕所时不慎脚滑,当时他怕受伤部位再次受伤,就想跪下去减轻足跟的受力,因而再次将髌骨折成粉碎性骨折,现在在医院就医,前后再次住院费一直由家里垫会,据爸爸说单位打电话来说:从这个月起爸爸只能拿50%的工资.看见爹妈忧煞的脸膀,我却无能为力,请求知法人士帮我解答:爸爸后期医药费能报销吗?

一、爸爸后期医药费能报销吗?
答:能报销,但需要保留好相关凭证。
二、建议(为了更大程度地挽回你父亲的损失)申请工伤鉴定。然后索要赔偿。

你好:

首先对你家人的遭遇表示同情。 做为一个律师,针对你描述的事实,希望从相关法律中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 你父亲很有可能是工伤。 建议,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

工作中由于别人操作失误,造成他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和小骨撕裂.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单位没有在一个月之内申请工伤认定,你们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的合法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