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解决这个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7:54:54
合伙企业法案例1:
2006年5月,孙某兄弟俩与万某共同出资20万元(其中万某出资10万元,孙某弟兄俩各5万元)合伙开办一食品超市,具体业务由孙某弟兄俩负责。经营一年多后,该超市便赢利10万元,按照当时的合伙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利,孙某弟兄则一人分得2.5万元。弟兄俩见该超市利润丰厚,便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退出,退给万某,并强制将万某从该超市除名,不让万某到超市上班。万某曾多次找孙某弟兄质问,都没有结果。于是他决定到法院起诉孙某弟兄俩,可孙某弟兄俩却说,合伙企业是我们三人的事,你到法院去起诉,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他们说的对吗?法院能受理此案吗?为什么?

法院会受理。合伙企业所有权归万,孙三股东共有。孙二人无权强制万撤资。孙二人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辞退员工,但不可“辞退”股东。其所谓不管法院的事纯属胡扯。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是法院的工作。

不对。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