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您们好,请问:相当因果关系?感激涕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0:39:05
行政法赔偿学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谢谢:)

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认为某种原因在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还不能断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由损害看行为,可以确信是它造成的,那么该行为即为相当原因。如警察殴打人致伤,并囚之于拘留所内,受伤人因不能外出医治,或治疗不得法,遂因伤致死。殴打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后加入其他,原因,如其他原因在客观上足以预料有结合的可能,则其行为对于损害,是相当原因。同样,行为前已有其他原因,如果再加上行为这一原因,在客观上足以引起损害,则其行为也属相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