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包括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55:56
判断题: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包括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x)

这句为什么是错的啊??
根据书上有说的平等原则
平等有2种,一种是结果平等,另一种是机会平等

那这句判断题为什么是错的??

这是一个错误的论题,民法上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是相互对立的两个含义。
  机会平等又称机会均等。是指社会成员获得的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和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即每个人获得的生存与发展之机会并不因其种族、出身、贫富、性别、性倾向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结果平等:是指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之后获得的待遇、分配等等具有公正性。结果的公平是最终衡量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人们追求公平的根本目的。
  作为社会发展的经常性手段和持续性动力,机会平等比结果平等更重要。结果平等的日常使用,容易引发社会的普遍惰性而导致无效率。现实地看,权利或机会的平等在眼下的中国仍然是紧迫的和首要的,当然,结果的不平等也必须限制在一定的幅度内。机会平等反对出身、裙带关系的优先,反对权力的垄断和寻租,也反对不根据才智、志向平等地参与公正竞争的任何分配地位的
标准。机会平等主张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靠成就而不是靠承袭归属。结果的完全或绝对的平等当然是不可期的,因为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要牺牲权利或机会的平
等,另一方面在当前的经济文化教育背景下,会造成一个缺乏竞争、效率和发展动力的社会。

解读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表现。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平等原则构建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政治层面上也是最为根本的原则。正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近现代社会的各项民主制度。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要求具体体现为民法所确认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责任自负原则、造成损害应根据损益相当的准则进行赔偿的原则、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等,民法的这些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