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在选举中有作弊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0:14:07
在广西北海某村,有这样一件事:在选举过程中监票员发现票数不对,当即建议封箱,但本届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支书)并不采纳委员的建议,拒绝封箱,导致到了第二天有100多张票不见了.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查实此事确实有不妥之处,所谓不妥之处在老百姓心中其实就是有作弊行为.但是上级领导给村民的答复是开除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职就了事,那么请问出现此等事情是否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难道就开除一职就算依法了吗?还是官官相互呢?法律效力对此事应该是何种裁决?希望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支书在选举中有作弊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下:
  依据《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上面的问题,首先我要说本案还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里面的情节尚不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面的事项属于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因此也不是官官相护。

关于破坏选举罪,法律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活动的正常进行。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伪造罪

别拿村长不当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