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诸多版本的“许霆”案引发的一个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3 04:00:49
假如某人有一张借记卡,由于长期不用,此人已经不记得余额了,在他某次在ATM上再次使用这张卡取款的时候,发现里面有5000元,他觉得很满足,但是,其实他上一次用这张卡取完款时,卡内的余额是10000元。也就是说:银行的ATM机(或者叫金融机构)出问题了(假设不存在此卡被盗刷的情况)。我的问题是:
1/既然ATM机(或者叫金融机构)会出错,卡里的钱会由少变多,没理由不会由多变少吧,那么银行是否应被认为是盗窃(以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如果持卡人此时发现,并知道银行已经知道此问题的发生及原因之后,并且,在银行没有正式通知受害人和归还钱款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周),持卡人是否可以起诉银行犯盗窃罪而不用先行直接与银交涉?
2/假如银行发现了这个技术故障并处理好后,那么它会:a退钱并通知客户,b退钱不通知客户,c不退钱也不通知客户。我们按照最好的a情况假设,那么用户是否还能再起诉银行判其赔偿?理由是你银行是故意盗窃,需付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如某类似案件被告全额退回借记卡内多出的40多万仍然被判无期(假如他的确有过40多万后来取出来又不记得了,此时ATM出错))

首先,要看当事人的主观方面,银行系统出现问题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许霆案中当事人则是明知卡里没有那么多钱而故意大量取款的,当然假如银行是明知系统出现问题使持卡人的现金减少而不加以改正就另当别论了。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持卡人是不可以以银行犯盗窃罪而起诉银行的,即使起诉也一定会被驳回。

其次,假如真的存在“他的确有过40多万后来取出来又不记得了,此时ATM出错”的情况,只要出具相关的证明,即存款凭证之类的书证以及法定自己可以不记得已经取出该项款项的事由(譬如说医院开具证明证实该当事人患有失忆症等),我个人认为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当然,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及损失的孳息即利息的!

最后,银行作为单位法人,是不接受一般的刑事起诉的,一般要起诉银行,应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诉讼!

1 不可以
银行出现这个问题肯定是系统问题啊 而许霆是人为的占有非法财产 之所以判许霆 并不是因为他的卡由于银行系统多了钱
而是因为他发现钱多了 还自己占有并且又再次故意去取

还有如果银行已经知道此问题的发生及原因 那么银行肯定是会做处理的 不会去占有你的钱的

2首先银行肯定是会把钱还上的 而且这个过错也不是银行故意的 所以不算故意盗窃 但假如在银行发生故障时 你正好紧急用钱 但却取不到的话 可以向银行所要一些赔偿 这个是可以的 但这个就是个案了 可以民事起诉

这个充其量也只能定性为不当得利,够不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