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下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2:33:2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我的案子自上诉日期2008年1月15日至今,于2008年6月16日开庭,当庭未宣判,审判长表示不用开庭了,回去等消息,至今日2008年8月7日星期四还没有判决书下达,多次电话没有结果,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本人应该如何索要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并不是以你提出上诉时计算审理期限,而是二审立案时。而且延长审限是由本院院长决定的,所以你的案件审限可能已经被批准延长了。

北京博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立案后应该在六个月内下达判决。违反了的话,可以投诉。可以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