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借款人为外资企业,现逃债,保证人如何应对防范风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9:31:41
基本情况简介:由我司担保,*有限公司(外资,港资控股)于2008年1月25日在*交通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截止2008年7月25日,*有限公司已归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当期贷款利息已结清,贷款余额为600万元。作为保证担保人,我公司项目经理于2008年7月25日到*有限公司进行保后检查,发现其出现贷款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法人代表A已离开工厂出境,去向不明,委托一位律师负责处理有关事项;
2、工厂已停产,各生产车间大门关闭,生产设备被供货商申请法院查封;
3、工厂已被当地政府接管,工人原地待命,等待结算工资和补偿费,供货商在对账,等待结算货款;
4、该公司拖欠供货商贷款约2000万元;
5、欠职工2个月工资和补偿费共计约500万元;
6、欠当地镇政府厂租费、水电费等费用约100万元;
7、欠交通银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
8、反担保措施中有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A做反担保保证人,以家庭财产做担保,其妻子B出具了同意声明。现我们了解到其妻子名下有几套房产和车位未抵押。
9、*公司名下有50亩土地。1栋宿舍楼出让给当地政府,售价1100万,政府付款正在办理中。

针对以上情况,我司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损害尽量降低?虽然现在交行还没有通知我们偿债,但是有什么方式可以让我们防范未来风险?

请各位律师帮忙。

在这种情形下,贵司将要向银行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产生损失。
贵司的损失弥补,理论上可以通过向三类主体主张权利得以实现:1、借款人;2、反担保保证人;3、借款人的侵权人及实际控制人(法律方法和路径复杂,可能涉及揭开公司面纱、追击刑事责任、破产等领域)。
本案中,最重要的,是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应当是补充性的,是第二位的。向借款人的侵权人及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是第三位的,是最终的选择,也是无奈的选择。
目前,首先要做的,是针对反担保人,立即启动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减少贵司的损失。其次,是关注借款人的动向,准备将未能经由反担保人财产弥补的损失通过另外两种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