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院行凶闹事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51:02
应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因为寻衅滋事有一特征是“无事生非”,而本案是“事出有因”的,就是所谓“病人家属怀疑医疗事故,怀恨在心”。
试对比刑法,第291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和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理论上来说,明显是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对于打伤工作人员的,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可与前罪数罪并罚。
我还要谈一下现实当中的做法,就是当地政府会出面和谐解决,因为确实是事出有因,会着重考虑以安抚家属,当然如果确实后果比较严重的话,还是会出动公安的。
1属于寻衅滋事罪
2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