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后,再提起行政复议应该怎么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7:14:30
具体案例:A单位被当地工商局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在这一个月已过,A单位认为该行政处罚从实体和程序上都不合法,想申请复议,这种情况下复议申请的具体请求还是可以提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吗?还是其他?(注:复议的目的是确认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属于讨还公道性质)
另外,口头责令停业,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处罚决定的情况是否可申请复议,这个取证也不容易。

第三、行政行为预先告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工商局也组织也听证会,但由于工商调查人员的发言激怒了在场群众,出现会场喧闹,主持人发脾气当众离席,行政相对人未在听证笔录上签字,这种情况是否可认定未听证程序未完毕?

第四:听证后,工商局直接作出了于《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内容和理由完全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相对人,请问,经过预先告知程序和听证后,作出和预先告知内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还需要再次预先告知?

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所以在复议时不论是否执行完毕,都可以继续走你的复议之路。主要针对五种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搜集证据,提出复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法律另外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你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要求复议部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也可以主张行政赔偿。

这个主要是看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什么时候发的,上面标注的日期过后15天内可以提出复议。在这个决定书前还有个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告知书的日期后3~4天才会给你决定书。
如果是口头要求停业整顿,没有任何处罚的话一般是不会给你做案卷下这些文书的。
如果有罚款,记得要这2个文书,可以作为复议的理由。

下面是补充:

1.口头责令停业无法复议,这个主要是针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