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美国认证机构服务费的免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6:04:58
我负责支付美国的AISC(美国钢结构协会)的认证服务费(AISC认证,相当于国内9000认证),该认证需美国来人到我公司审核,不过从文件审核到发证(这才是我们认证的目的)等都发生在美国。问题:1)不知此项活动是否属于免税范围?2)如果是属免税范围,我们的税务部门必需要我们两单位之间建立合同或协议来办理相关的免税证明吗?经与该协会联系告之,他们从没与任何需认证的公司有过合同和协议。付款只需开具发票。现美国已经把发票邮寄过来。3)如果属于免税范围,请问遵循我国税法的哪些相应条款?(4)如果不属于免税范畴,听百度的一位朋友说中美有双向税收协议的,在中国交了税可以抵扣应在美国交的税,所以他们回美国后也只要交美国应交的税和中国交了税的差,是吗?所以开不开免税证明应该和我公司无关,只不过是该协会是给中国还是美国上税的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吗?
(顺便说一下,AISC是一个非盈利机构)请懂税务、财务的朋友逐项回答,感激不尽!
我们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有合法登记的大型的国有企业!

一、首先要确定,你单位是不是在中国境内有合法登记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所谓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三、你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服务费收入,是应该按“代理业”或“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相关的税收协定,你在中国境内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国外计算所得税时作为费用予以扣减。
国有企业不属于免税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应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