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按财税(2003)第16号文的标准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请问浙江省是否有补充文件进行其他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3:08:04
我查阅了有关劳务公司缴纳营业税的法规政策,在浙江省目前是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因此劳务公司只需在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后再扣除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与社保费用后缴纳营业税的,但目前地税部门提出没有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其工资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嘉兴地区参保比例为企业总人数的45%),急问浙江省是否有此规定?

具体规定是: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没有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其工资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督促缴纳社保费用,内部规定确认职工人数以缴纳社保人数为标准,包括所得税清算时职工工资的列支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