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谁有阿 先行谢过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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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还是谢过了 加分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

  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 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保存:
  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 不可抗力情况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第五条 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第六条 以前的条约和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