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收取的价外费用也要算作营业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9:42:44
应纳税营业额是指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企业收取的手续费、 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
这是税法的规定,但我十分不理解,为什么收取的代垫款项也算呢? 因为只是代垫的,还要等额还给别人的,那要交了税,公司岂不是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