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撤销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7:39:18
公司是在国外注册的,总部设在广东省,属外资企业。
我和同事是去年公司南京办事处刚成立的时候进公司的,还有几天正好满1年,试用期的时候签订了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为三年。但试用期之后正式合同一直没有签订,答应的社会保险也没有办理。多次询问总公司也一直没有结果,最近一次就在几天前,没有任何人给予答复。
现在公司准备撤销南京办事处(办事处成立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我们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哪些补偿(双倍工资?补齐保险?办事处撤销后补偿2个月工资?还有哪些?)
另外,公司是租住的办公室,工资、办公经费等都是从个人账号汇取,现南京有6-12月的房租未交房东,但已经打到南京的个人账户上,请问若公司不给于补偿,是否可以暂扣这笔费用以抵员工的相关赔偿?
这件事应该如何解决?拜托各位帮忙了,十万火急,谢谢

1、首先外资企业是国内的企业,是外国的经营实体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2、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南京提出劳动仲裁
3、虽然没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样支持
4、可以行使抵消权,扣除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