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9:36:27
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从1994年3月开始,持盖有甲公司印章的业务员工作证.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订购服装20余次.双方合作良好,1998年4月张某因挪用公款被甲公司开除,对此,乙公司不知道.1998年5月张某又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订购服装5万件,价值500万元.98年6月.乙公司按照张某的要求将服装制作完成后,按以往的方式通知甲公司带款提货,甲公司以张某早已被开除,无权再以甲公司名义订购服装为由,拒绝提货付款.请问:甲公司有没有义务提货付款.请答

有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当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发生上述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甲公司管理混乱造成,没有及时将信息传递供应商,也没有收回相应的公司印章,才导致发生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