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找一下--国发(1986)77号文件,和桂政发(1987)1号文件,谢谢大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2:29:38
请帮忙找一下--国发(1986)77号文件,和桂政发(1987)1号文件,谢谢大家。我外婆在银行的食堂做了30多年的工人,但是银行方面什么手续都没有帮办,养老保险什么都没有,等于说是白白打了几十年的工,现在想通过找相关文件政策来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希望懂这方面的网友们帮帮忙。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07.12
  【实施日期】 1986.10.01
  【失效日期】 1993.0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第二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制订。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二)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三)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金;(四)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五)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六)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七)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第七条 待业救济金, 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以下办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