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时漏罪该如何处理?有何法律条文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52:19
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在办理诈骗案件中如有故意漏罪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呢?

按渎职,定:徇私枉法

不知你所说该如何处理是针对谁而言:
1、对于犯罪人而言,如果有漏罪,如查未审判之前,可以一并审判,数罪并罚;如果已经审判,则单独审理,合并执行。
2、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漏罪行为,可能涉及渎罪类犯罪,具体何种罪名,要看具体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规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

公安机关如果不进行侦查,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行使自己法律监督的职能。
如果公安机关涉嫌职务犯罪,比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也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检察机关故意漏罪,因为其本身即为法律监督机关,故不能对自身进行监督。我认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暂时没在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