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劳动法》的哥们帮忙看下,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4 04:02:41
事情的起因:
媳妇是大连人,在大连为台湾人在厦门某贸易公司做业务。2008年初,新《劳动法》颁布,公司所在卖场结合《劳动法》制定新的结算措施,如果不给营业员(这里的营业员属厂家自聘营业员,也是大连的)缴纳保险的话,将不给厂家进行结算,直至给营业员缴纳保险起,方可结算所有销售款额。不管这一措施是否违法,但最大利益的保障了员工的利益。厦门总公司为了结算,答应替员工在厦门缴纳保险(因在大连没有注册办事处)。自2008年4月份起,厦门总公司便开始每月扣营业员一百余元的保险金,却没有任何凭证。营业员对此颇有微词。作为地区的销售主管,我媳妇在替营业员向公司问起该问题时,没想到却大大激怒了公司的领导。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派沈阳地区负责人(后来知道了,其实已升为北京办事处的经理助理,负责东北地区,只是公司一直没通知),来大连地区接手。并由接手人婉转的告诉我媳妇,公司就是在骗营业员和商场,三个月来根本就没缴过什么保险,目前事情已经这样,其实公司就是想逼你们辞职,如果不辞职,就调北京工作,且没有任何补助,依据就是下面这封总公司发的《关于外派员工意见书的回函》。

总提示我补充过多,没法发表,所以详情请见http://bbs.runsky.com/bbs/main.html
上面的网址有问题,可能大家都没有看全,重新发一个网址http://bbs.runsky.com/bbs/thread-4195947-1-1.html

1.不缴纳社会保险--违法.

2.违法辞退职工--违法.

3.<回函>规避法律,剥夺职工权利,违法.

建议你媳妇代表她们单位所有受迫害的职工申请劳动仲裁.

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主张补缴,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
其它违法行为现时好像还没有。如果调北京工作,员工可以拒绝的,单位可以以此终止劳动关系,但是要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是不一样的。

台湾人经常这样的啦,可以去提起劳动仲裁。

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咨询!

告死,这些龟,他们违法了,为自己的利益粪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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