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的招聘广告是否属于合同的要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52:15
XX公司在报纸上招聘行政助理岗位时注明招聘标准:“女性,形象佳,两年以上行政、人事、文秘工作优秀业绩,年薪5万。”是否可以看作合同的要约,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进行书面注明,请法律专家给予解答。并想了解在各公司的实际招聘中是否可行?
招聘广告中的叙述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把招聘广告中的所承诺的年薪写到劳动合同中是否可行?

是的,不特定的要约.

补充:

一般情况下如果说,招聘广告上具有合同的一般内容的,应当认定为要约.

但是普遍做法是不认定为要约.因为据说是因为单位要了解应聘者的具体情况,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洽谈,所以依然认定为要约邀请.

所以,实践当中,即使招聘广告中已经包含了合同的一般条款的,仍不认定为要约.

但我认为应当是要约,不然虚假招聘广告满天飞了.

劳动合同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地位不平等。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范畴,合同属于合同法管辖范畴。法律部门不同。

不能想楼主说的那样用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来界定广告的地位。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可以协商的部分外都是有法律规定的。而工资部分恰恰是劳动合同的协商内容,如果达成合意,道理上是应该写在劳动合同里面的。但是也不排除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如实填写的情况。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如果他在用工之后,没有按照是事先约定好的工资支付,你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