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人出庭却过了法定期限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3:55:56
民诉法规定申请证人出庭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申请,
但是举证期限是30天,我在第21天才找到证人,怎么办?可以申请嘛?
要是我开庭开到一半才找到证人呢?是不是可以按照“新的证人”申请出庭作证!?

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

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但是上述规定是指普通程序,而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你可以从上述相关规定找找新的理由,向法院经办法官重新申请,是否准许应由法官同意。

1,向法庭提出申请,可以以找到新的证据为理由

2,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时效的规定不太合适,实践中都在变通

3,关于2的变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厅给了肯定的解释

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