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股份有限公司以货抵债后税款如何缴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4:27:18
母子关系的两个人成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实际由母亲经营,儿子只是担任法人,母亲去世,留下较大额度的外欠款。
欠款欠条有盖公司章母亲签字的,有没盖公司章其母亲只签了名的,有其母签字儿子担保没盖章的;但是所有的欠款在公司会计账面上都没有体现。
现在,一部分欠款已经以货抵债,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已经有很多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公司现在处于支不抵债状态,唯一剩下的是三处其母及其父(在世)名下的房产,现三处房产以被债权人保全。
请各位高手帮忙,以货抵债部分的税款在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怎么处理,法人会不会被刑事拘留?其母亲的三处房产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以此先偿还税款?

首先要判断这些债务那些是公司债务,那些是个人债务。如果是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是个人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就我个人判断,有公司盖章的欠条可判断为公司债务,这部分用公司的有限资产偿还,不涉及到个人资产。
没有盖公章而由母亲签字的欠条,会被认为是个人债务,因为其母去世,由法定财产继承人承担无限责任。继承财产的同时继承其债务。也就是儿子和父亲继承了母亲生前房产也要继承其债务。
有儿子担保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母亲无力偿还,由担保人儿子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以货抵债部分的税款,由公司偿还,公司无力偿还不会找公司法人追讨,也无需用其个人资产偿还,法人不会被刑事拘留。

在以货抵债部分的税款在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

税务机关会进行强制措施,先是责令限期缴纳,然后是财产保全,但只是对公司的财产而言.并不涉及到股东个人的财产.

法人如果有能力而拒不纳税的,会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至于说其母亲的三处房产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以此先偿还税款的问题,我前面已经说了,税务机关不会执行第三人的个人财产.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视同销售 税务机关在对房产拍卖的时候优先取得税金部分 余额抵债 也就是抵债金额要减去税金部分 (税法规定,税务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