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把我辞退,在补偿问题上有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19:58
我所在的公司是05年8月注册的,从07年开始引进了新的股东。我从公司成立的时候就在公司工作,现在公司要把我辞退,在补偿问题上有几个问题:

1) N+1补偿我应当获得4个月的补偿还是2个月的,公司的股权变更对N有影响吗?
2) N+1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是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还是我现在的工资,或者是上年平均工资?
3) 劳动合同去年8月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续签劳动合同,现在辞退我,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与双倍赔偿吗?就是让公司再给我发一次去年9月到现在的工资,或者今年1月到现在的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
4) 我的工资标准如何判定?以前的劳动合同中写的工资比我的实际工资少得多,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纠纷以及避税,只在合同中写了很少得工资,其他部分发现金。这样我不能取得工资标准得证据。虽然每个月签工资单,但都是公司保存,个人手里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我的实际工资水平?可以要求公司举证倒置吗?比如我的工资是10000,但是合同上写的是5000,我怎样才能证明我的工资是10000而不是5000?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