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机动车分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22:36
关于机动车分类的解释
1.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1.1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1.2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1.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2.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2.1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2.2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2.3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3. 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3.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3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3.4 L4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