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村集体征得利益后,是否可以得到报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5:33:5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未得到委托的情况下,为村集体征得利益后,是否可以得到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公布。《解释》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在,我就《解释》制定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从《解释》的整个制定过程看,我们除了在四川、安徽、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西、重庆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外,还对北京、广东、河南、上海、陕西、河北、辽宁、吉林、内蒙古等地报送的综合书面材料进行了研究。以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在全国是具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的。我们还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全国妇联、解放军军事法院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上部门对许多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在《解释》中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为增加《解释》制定工作透明度,也为了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我院于2003年12月31日将《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农民报以及人民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同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几十次认真、慎重的分析论证,形成了最终的稿子。对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不同性质,《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按照这些条款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应予支持;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但需要统一安置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考虑到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将面临调整,为使《解释》的规定能够与日后新出台的相关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