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应是公公所的,还是儿媳妇所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4:44:44
我与我老公1998年在深圳打工认识,2000年检出有白血病,但我还是没有离开他,直到2003年我怀孕结婚,并为他生了一个男孩,然后我和我老公一起出来打工,就把孩子放在我老公家里,让我公公婆婆带小孩,每月寄生活费回家,2005年我们卖地建了一座房子,因为那时没有太多的钱,再说我老公每年吃药还要钱,于是这卖地皮的钱是我公公卖了他的房子2万元来卖的,但后面建房的全部钱,都是我和我老公打工寄回的钱.到现在都还欠一些.2006年我老公就离我而去了,由于我是四川的,现在我老公离我而去了,公公不仅不让我把户口转过来和我儿子的一起,还让我滚出哪个家,我想想求求好心的人,请您们告诉我,这房子是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这房产权应该属于谁?这房子有我的一半吗?我为他们家负出了那么多?
如果我带着我孩子改嫁了,是不是这房子就不属于我了,连居住权都没有了,我们有结婚证,是合法夫妻.

房子属于你的 因为是你俩婚后财产 但你要还给你公公2万元 还有一种判法是:房子给男方 但只要你不改嫁 你有居住权 (前提你俩是合法夫妻啊)

有结婚证就属于你的,你们只要是合法夫妻就行了,法律很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