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助!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8:32:23
家里十几年前经县乡批准办了土地使用证和用地许可证,在村里耕地上办企业并一直居住于此.后来生意不景气就改行了,仍用原来的土地和房屋,但是因为不太懂法律也没办什么手续.也没有办房产证.而且这两年都不给补办了.
现在我们县要征地,我们这种情况如何要求赔偿呢?没有房产证我们的房子不能要求赔偿吗?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再以一般耕地赔偿损失吗?(我们这一般耕地的赔偿相当低廉).如果上面强行拆迁我们该怎么办啊?
我们家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

要看你家十几年前批准的是土地使用性质问题,不知是集体使用还是国有土地使用?你要查看下你的土地使用证就知了。你说以后生意不景气改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