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关于校园网络收费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2:50:44
我们学校一开始发的通知是:(地址)
http://www.cmc.edu.cn/main/html/2007/11/20071112100336-1.htm
包月用户40元/月,不限速的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
http://tieba.baidu.com/f?kz=470162010
这个帖子中出现的问题,11楼也说了在07年改了网络标准,限速限流量,而收费没变,但是在学校网站或者任何地方都没有发布任何通知
这样算不算欺诈?

算的话请列出详细法律细则,什么法哪几条那几款,谢谢
谢谢,但是学校对于网络收费问题只在网络上发布了通知
我们与学校之间没有所谓的“合同”
只是在申请帐号时,采用的是“包月”形式
具体的在票据上也没有显示出来
这样他们不履行合同的说法还成立吗?

是违约不是欺诈。在订立合同前所说的服务条款与定立合同时条款不一致的,构成欺诈。而在合同订立后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的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中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