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民抢种村集体土地是否构成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19:18
请问以上的农民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
同时以上农民的行为是否违法经营???
国家是否鼓励这种做法???承认这种做法???
国家如何保障部分土地被违法侵占的农民的利益???
不属于村民承包的土地,其占地补偿款收益应是否当归集体所有???还是大部分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该向政府什么部门反映问题???政府部门会在什么时间内解决问题???如果地方政府部门不解决问题该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中该交给谁耕种没有说,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等组织恢复,如果村委会没有组织,应该是失职。据一般理解,征地手续作废,以前的土地承包权证应该继续有效,被征地前是谁的地应该由谁继续耕种。
农民擅自挖塘、建房绝对是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可以到县、市国土局反映这些问题,要求得到处理,如果国土局失职,你可以到上级政府部门或者信访部门上访。
对于你说的补偿分配问题,《土地管理法》里面也有详细规定,你可以下载一个好好学习一下,你以上的问题就基本都有答案了
1、这当然是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征地合同过期后,村集体应尽快召开村民大会对承包田进行重新划分。在此之前,任何圈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更何况他们还在农田内擅自开挖鱼瑭和建房!
2、国家绝对不会承认,更不会鼓励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