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民抢种村集体土地是否构成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19:18
原有的政府征地合同过期作废,合同规定被征土地将归还农民集体,村委会并未就归还土地以户为单位重新划分土地承包经营,但有部分农民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并未和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就擅自乱圈乱霸抢种数十亩农田和山地,以至于侵占了部分村民原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并在未取得《土地登记证》的情况下就违规种植了果树等经济作物和擅自开挖鱼塘以及建房。

请问以上的农民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
同时以上农民的行为是否违法经营???

国家是否鼓励这种做法???承认这种做法???

国家如何保障部分土地被违法侵占的农民的利益???

不属于村民承包的土地,其占地补偿款收益应是否当归集体所有???还是大部分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该向政府什么部门反映问题???政府部门会在什么时间内解决问题???如果地方政府部门不解决问题该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中该交给谁耕种没有说,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等组织恢复,如果村委会没有组织,应该是失职。据一般理解,征地手续作废,以前的土地承包权证应该继续有效,被征地前是谁的地应该由谁继续耕种。

农民擅自挖塘、建房绝对是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可以到县、市国土局反映这些问题,要求得到处理,如果国土局失职,你可以到上级政府部门或者信访部门上访。

对于你说的补偿分配问题,《土地管理法》里面也有详细规定,你可以下载一个好好学习一下,你以上的问题就基本都有答案了

1、这当然是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征地合同过期后,村集体应尽快召开村民大会对承包田进行重新划分。在此之前,任何圈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更何况他们还在农田内擅自开挖鱼瑭和建房!
2、国家绝对不会承认,更不会鼓励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