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中加班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0:52:26
我公司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员工集中工作20天,集中休假10天。若在法定节假日,员工甲在岗工作,员工乙休假在家,那么如何支付这两人的加班费?
请回答者列出详细法律依据,回答完整的朋友我将再追加50分。
一楼请注意,这种制度在法定节假日也不需要加班费吗?若真如你所说,请列出依据.

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经过公司内民主程序并且向员工告知才能生效,如果达到上述条件,则贵单位的实行的综合工时制就是有效的。
  按照综合工时制,一般每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167.3小时,员工在每月167.3小时内,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按照你的说法,员工集中工作20天,如每天按8小时计算,则只有160小时,未达到167.3小时,所以甲和乙贵公司都不应支付任何加班费用。如超过167.3小时,则应该按小时工资的150%进行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