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民法试题讨教方家,谢谢!关于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3:17:52
甲乙是好朋友,乙向甲借钱5000元,甲说拿去花不要还了,乙说一定要还,还写了张欠条给甲,欠条:“今乙向甲借钱5000元。”甲收下了。
之后几年二人一直无事,后来二人反目,甲叫乙还钱,乙不还,说你以前是送我的5000元,问甲凭借条可以起诉并拿回5000元钱么?
这是民法试题,我认为主要是合同效力的问题,是无效还是有效,还是可撤消,二人到底达成合意了没,讨教方家,谢谢!

可以。简单一些解释,赠与合同是要有赠与人明确意思表示的,甲并没有明确表示要将5000元钱赠送给乙,所以不成立赠与。注意这里关于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是在乙方的。

其次,借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应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即在借贷合同成立后20年内,甲主张自己的债权都是有效的。

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属合同无效:
1.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各种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见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存在违法,违背公共意义和欺诈有失公平等情况,应属有效

对此,我认为先前甲说的话是出于好朋友的关系的礼貌,但是,两人礼貌过后也写了欠条,就有了效力了!主体合格、标的合法、意思表示自由,所以绝对有效,而且,欠条上没有规定还款日期,所以需从甲要求还款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