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债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0:22:32
男方和女方都是再婚,女方带有一女儿。再婚时,住在女方的单位福利分房中,婚后才房改当时房子只花了7000元,男方多年从来不管家庭,嗜酒,有时殴打女方。小孩从小学到大学毕业男方从没有过问也没有承担学费和生活费。夫妻分居已经5年。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分房产。
但是,女方下岗8年,男方做事挣钱。女儿在大学五年女方无经济来源,女儿学费和生活费都是女方自己在外面借的。也可以出示借款证明的,男方对家庭和女儿从来不管不问,所以借款的事情也没有和男方说过。男女方多年都不说话的。但女儿大学期间已满18岁属于成年。是否可以要求男方在离婚时共同承担一部分债务?男方认为女儿已经成年,没有义务承担这部分学费的借款!法院对于这个问题是倾向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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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

而题目中的借款用于抚养子女,应属于共同债务

只要借来的债务确实用于家庭建设或者抚养子女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可以要求共同承担。

1、是否可以要求男方在离婚时共同承担一部分债务?
答:因借款用途是抚养自己女儿,属于个人债务,男方可不承担。
2、男方认为女儿已经成年,没有义务承担这部分学费的借款!
答:男方并未收养该女,只是继父、继女关系,没有义务承担该女学费。
3、法院对于这个问题是倾向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呢?
答:应当是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