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0:05:38
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甲交房,乙也全额付款了,但是没有过户。过了几天,甲觉得卖便宜了,能不能问乙返还房屋呢?没有登记的话,甲不是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么?请高手用物权法的理论解答一下。

呵呵,这个问题实际涉及两个方面,除物权法益外,还存在债之保护问题。

先来物权理论吧。
萨维尼有一项重要理论,即: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中,除当事人间有一个债之合意外,还需践行一个物权行为(指:当事人间还存在一个愿意交付物权的合意)。鉴于该物权行为理论,民法理论界萌生了将物权与债权分立之学说。近现代,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之登记效力主要有两大学派:1、登记对抗主义;例如日本,其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需登记,仅以当事人债之关系(买卖合同)生效即刻宣告不动产物权转移。2、登记生效主义;例如:我国大陆、我国台湾地区、德国等大多数国家均采该立法例;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在“物权法”出台前,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我们是把登记行为作为债的生效要件的,这显然是违背物权之理论的,但由于当时社会背景,立法一直处于错误的状态。
运用于本案,则当事人之间虽建立了债之关系,甚至践行了交付与对价支付,但因缺少登记这一物权变动生效要件,而使得系争不动产物权没有发生变化。简单的讲,虽然债权人支付了价款,甚至居住该不动产若干年了,但该不动产依然属于卖方所有。也正是基于卖方对不动产拥有所有权,当然得处分该不动产,其愿意卖给谁就卖给谁。

其次是债之关系,也即买卖合同。虽然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买方无法运用物权原理向卖方主张权利,但买方可以运用债之原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正是上文所述,物权与债权分立后,不动产未经登记,虽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并不影响债的有效性。由此,在买卖双方关系中,买卖合同依然是成立、生效的。由于卖方不愿意进行过户,买方可以依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卖方限时履行过户登记手续,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值得提醒的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时,必须为卖方还未将房产过户至其他第三人名下。如已经过户,则因合同履行根本不具可能性,而使得买方只能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合同有效,应当履行。

在法律上说房屋仍属于甲所有。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能。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时成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效力。没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但是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甲要反悔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