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劫持航空器罪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2:49:37
在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一罪与数罪的判断上,法硕的书上说“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损毁的,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不过是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方法行为,应当作为方法行为被作为目的行为的劫持航空器罪吸收,不易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的“吸收”是指构成吸收犯吗?
为什么不是牵连犯呢?
毕竟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不同啊~

网友你好:
关于想像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罪数问题,向来是理论界争议颇大的范畴。
其实,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完全构成牵连关系;但,考试是考试,如果命题老师的观点是吸收,你也没有办法。就像司法考试一样,你没法“伸冤”。张明楷教授的一些观点也只是通说,但不能由此而推论出通说就是真理。呵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理论的东西,只能在“茶余饭后”作为学者谈论的话题,也或者是为扬名而提出些怪异的观点,不能说孰正孰过。

如果你是为考研,不要再去深究这个问题,对考试没有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