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学校要求赔偿,一年半以后申请仲裁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8:51:32
我曾经是一名幼儿园的老师,有一年的见习期(即实习期)。
由于自己是南方人,工作在北方很不习惯那里的气候,然后也觉得自己不适合幼儿园的工作,我便以家庭原因为由,写了辞职信。当时我工作了半年,我是在寒假提出辞职的,辞职信是1月31日写的,开学是2月底3月初。可是幼儿园却提出了一万元的赔偿金。由于快要过年了,我当时没有申请仲裁。过年之后,我就留在了南方工作,没有再回北方。但是我的户口和档案都在幼儿园那边。于是我多次和学校交涉,希望对方降低赔偿金,但是对方不肯。

法律规定了试用期不用付赔偿金的呀,而且劳动合同上就这么写的,为什么学校还可以问我要钱呢?学校的借口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五年,所以这份劳动合同从试用期开始就纳入了五年之内,所以要交钱。而且我的离开,给她们造成了损失,所以要给钱。

这样没有道理吧!而且要一万,也太多了~请问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还有用吗?已经都一年半多了,是不是不会受理了啊?我到底有什么方法可以安全的拿回我的户口和档案呢?

所谓的“实习/见习”是针对高校学生到单位去见习的,所以对你来说这就是试用期。试用期间只要你提前3天提出辞职就可以走的。不必要付出任何赔偿。
还有,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你6个月以后就应该自动转正了,应该拿正式工资。(从这点上看对方就是法盲……)
还有,就算正常辞职的话只要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了,他们也没给你培训。如果有培训的话要适当赔偿培训费用的,但不能超过工资的。

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是60天。所以如果是讨工资的话人家不一定受理。
至于户口和档案,你可以到到单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出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