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试用期公司疯狂加班的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14: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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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你们的劳动合同在你上班那天起就成立了。并不因没有签书面合同而无效。
那么,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可以看出,加班的话,自愿的,不能
强迫。加班的时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你们老板的做法,已经违法
了。
关于你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
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你只要提前3天告诉你老板你
不干了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的老板不给你们休息时间,又拒绝支付加班费,已经违反了(二)和
(四)的情形,你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
七条的规定,还需要补你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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