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试用期公司疯狂加班的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14:04:55
我在景观公司,现在是试用期1个月,周一到周五加班两天以上,且基本加到10点多,还有几次加班到第二天早晨,周六周日也加班且加到晚上。一周有80小时以上在工作。老板说是给调休,然我们自己决定,但要在公司没事的时候。等了半个月一直都有任务,加班费一分不给。请问这种情况违法吗?我应该怎么处理?请告诉我确实有效地方法,我想换地方了,是试用期,没有合同。。谢谢了!
不要复制粘贴,要准确的回答,万分感谢!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你们的劳动合同在你上班那天起就成立了。并不因没有签书面合同而无效。

  那么,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可以看出,加班的话,自愿的,不能

  强迫。加班的时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你们老板的做法,已经违法

  了。
  关于你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

  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你只要提前3天告诉你老板你

  不干了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的老板不给你们休息时间,又拒绝支付加班费,已经违反了(二)和

  (四)的情形,你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

  七条的规定,还需要补你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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