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9 00:03:19
我于07年将楼下层面租给毛某用于餐饮经营。 合同期到2010年1月终止。租金是一年一给。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先付半年租金,以后租金在上一年租期到期后半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付,甲方(我方)有权中止合同。 现在由于上一年租期已到,而且乙方(毛某)拖欠租金达15日。 我该怎么办?我能终止合同吗??合同没有关于违约的约定,我能他支付违约金吗??
关于以上,有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回答的详细易懂点,谢谢。。。

按照你刚才说签的租凭协议,超过日期你有权利不租给对方,即使你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私人对私人也很难能拿到。没有约定违约金就更没有违约金。要看你的真正目的是要违约金还是想收取饭店了。但是一般晚一点给租金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十个有8个都会推迟给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