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这样的上班时间可符合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0:40:55
我的一个朋友是个保安,在安徽省淮北矿务局一个新建的矿上当保安。具体的情况是这样的:
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上三个星期才休息一个星期,一个月要上二十三到二十四个班,每个班十二小时,同时还规定下班不能走,不能出矿门。
同时,三个星期还有至少两个班是所谓连勤,就是二十四小时连续上。
请问这样的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
其实我也知道不合理,问题是去找领导说,他一句准军事化管理和备勤制度就挡住你的问题,再问就是不干走人。不知道我们还有没有其它的途径解决,对于领导来说,我们毕竟是弱势群体。

你朋友的岗位属于特殊岗位,劳动法允许特殊岗位有特别的工作时间,但是总体原则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并且一周必须保证有一天休息时间,。

该公司已经违反劳动法,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如果什么都按足法律办,你的朋友就什么工作都找不到了。保安的工作比较轻松吧,就是坐着看。平时没事儿的时候多看点书,有机会考个技能证。

拜托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才是正道。

不合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当然,你朋友的岗位属于特殊岗位,劳动法允许特殊岗位有特别的工作时间,但是总体原则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并且一周必须保证有一天休息时间。因此,你朋友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投诉和反映.

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不合理,但劳动者永远是处于弱势的,除非你不打算在这干了,就可以要补偿什么的,否则,没办法。